
一则关乎出口管制的重要消息引发各界关注。自2025年11月8日起,一系列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也会同步更新。究竟是哪些物项被纳入管制范围,背后又有着怎样的考量呢?
此次出口管制的实施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首先来看锂电池相关物项。被管制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有特定要求,即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这里既包含电芯,也包含电池组,其参考税则号列是85076000。而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也在管制范围内,比如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等,它们的参考税则号列均为84798999,此外还有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分容柜等。另外,用于生产上述被管制锂离子电池的技术也被列入其中。
接着是正极材料相关物项。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是28429040。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像镍钴锰氢氧化物和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分别为28539030和28539050,还有富锂锰基正极材料也在管制之列。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如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等也被管制。
再说说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以及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都被纳入。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设备同样不少,造粒工艺设备方面,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和连续造粒釜在列;石墨化设备有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包覆改性设备包括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如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也被管制。
对于出口经营者而言,出口上述物项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同时,出口经营者要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出口物项的识别。如果属于管制物项,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详细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若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也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海关对于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将依法进行质疑,在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会予以放行。
原文链接:https://aqygzj.mofcom.gov.cn/qdml/art/2025/art_8723634bd6f648d795426a656c0d54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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