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双抬头原产地证(CO)在清关中的影响及法律效力分析如下:
一、双抬头原产地证的法律效力
清关有效性
双抬头原产地证(即第一栏发货人显示两个公司名称,如代理公司O/B或VIA被代理企业)不影响客户正常清关及关税减免,即使通过信用证(LC)交单也不构成不符点。其法律效力源于ISBP第182款对原产地证明出具人的灵活性规定,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国要求即可。
抬头类型差异
O/B(On Behalf Of):明确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VIA:仅表示代理关系,无法律含义。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海关仍接受双抬头形式,但贸促会系统已停止签发O/B双抬头,仅保留VIA离岸公司双抬头及单抬头形式。
二、潜在风险与注意事项
信用证条款限制
若信用证明确要求单抬头或禁止第三方单据,双抬头可能被拒收。例如,泰国FORM E等特定协定证书要求单抬头,否则可能被视为假证。
政策适配性
在RCEP等自贸协定中,单抬头更易满足“直运规则”和原产地累积要求,而双抬头可能增加合规风险。但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政策未对此类证书设限。
三、办理建议
材料准备
需提供提单、箱单、商业发票及报关单,1个工作日内可签发正本。
抬头选择
建议根据贸易条款和进口商要求选择单抬头或VIA双抬头,避免因抬头问题延误清关。
四、扩展信息
原产地证作为“纸黄金”,可显著降低关税成本(如东盟国家平均减免5%关税)。
综上,乌兹别克斯坦双抬头原产地证在无特殊条款限制时不影响清关,但需注意抬头类型与贸易协定的适配性。
Copyright © 2022-2032 徐州亚特物流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邳州市长江路中汇广场1号楼 备案号: 网站地图